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445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法仁,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048236X8),住宁波市海曙区后莫巷50号(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容,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回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40025862870),住新昌县回山镇上市场村。
负责人:俞浩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党委副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回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伟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