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3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3502-2。
法定代表人:刘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骐瑞,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兴宾,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梅,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兴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两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事实审理不清,导致原审案件的判决结果错误。一、绿源公司从未在《工程结算单》上加盖过单位印章,从原审庭审过程中高兴宾前后表述不一致即可看出,首先高兴宾在庭审中说该《工程结算单》是车红范在2015年11月27日签订《工程结算单》时当着高兴宾的面扣盖的绿源公司公章,后绿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截止至2018年1月30日之前该《工程结算单》是没有公章时,高兴宾在庭审中又更改其自述内容,说是将《工程结算单》夹杂在其他材料中扣盖的,绿源公司是否在知情的情况下主动扣盖过公司盖章的行为,还是高兴宾前往绿源公司私自扣盖,对于该部分事实,原审法院并未查清。其次《工程结算单》上明确注明“需相关人员签字后有效”、“此结算单原件字迹模糊视为无效”,首先人员签字不齐,其次盖章印记模糊,该《工程结算单》应视为无效。二、原审法院“本院认为”中对于189180元的工程款认定为“贯庄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总工程款数额具体为多少并未查清,绿源公司是否应当给付该笔工程款也未查清,且高兴宾在原审中并未提交任何有关增项内容的证据材料,相反“贯庄工程项目”工程款绿源公司已经结清,不能仅仅依据一张连高兴宾本人都无法陈述清楚的《工程结算单》,就让绿源公司多偿付189180元。至于车红范本人为何会给高兴宾出具《工程结算单》也许另有实情,但与绿源公司无关,车红范本人长期赌博,也许该189180元是其欠高兴宾的赌资。
高兴宾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高兴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绿源公司向高兴宾支付工程款、人工费189180元;2.诉讼费由绿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11日,绿源公司(甲方)与高兴宾(乙方)签订《协议书》,高兴宾为绿源公司位于天津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景观绿化工程中的景观铺装、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7月31日,工程费用为77万元。付款方式:协议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工程量完成30%付到总工程款的15%;工程量完成50%付到总工程款的30%;工程量完成80%付到总工程款的50%;全部工程完成以后付到总工程款的60%;竣工验收以后付到总工程款的80%;剩余20%今年年底付清。
高兴宾按约定进场施工完毕后,2015年11月27日绿源公司与高兴宾签订《协议书》,约定绿源公司以坐落于天津天山水榭花都72栋1单元804室房屋作价778639元抵偿欠付高兴宾工程款。当日,绿源公司的车红范为高兴宾出具《工程结算单》,单据上载明“人工费149180元,共三套房优惠4万元,合计欠款189180元”,绿源公司出具单据时,未加盖有印章。后,高兴宾索要工程款时绿源公司在该单据上加盖单位印章。
一审法院认为,绿源公司与高兴宾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高兴宾施工完毕后,绿源公司应按双方结算时确认欠付的工程款向高兴宾履行付款义务。虽然绿源公司提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款为77万元,但通过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偿欠付工程款协议以及绿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单,实际上高兴宾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项部分,故应以最终结算为准。绿源公司应向高兴宾支付工程款18918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被告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兴宾工程款189180元。如绿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1元,由绿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绿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工程结算说明,证明绿源公司在承包贯庄工程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厂区景观工程时,该项目总合同价款为4692443元,并且该项目并无增项,由此可以证明一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对于189180元属于增项部分认定错误;证据二、保证书,2015年3月1日车红范向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刘馨忆出具保证书承诺车红范本人以后不再赌博,至于车红范给被上诉人出具的工程结算单有可能是赌资所形成的欠款。高兴宾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两个证据不应视为新证据予以提交。工程结算说明是绿源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说明,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是给上诉人做工程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工程结算单并确认了欠款数额,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据一系案外人出具证明,亦未出庭接受质询,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法确定,本院不予确认。证据二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确认。
绿源公司申请证人王某、李某出庭作证,证明二人系绿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掌管公章,绿源公司并未在涉案工程结算单上加盖公章,工程结算单上公章为何加盖绿源公司公章二人均不清楚。高兴宾质证认为,对于工程结算单上的公章在一审中上诉人放弃了鉴定申请;在工程结算单中车红范及***等签字中,上诉人认可签字真实性;被上诉人询问证人时,证人陈述该公章只能由公司内部人员掌握,不存在被上诉人私自加盖的可能;对于上诉人中需要提交的公章备案等材料,被上诉人认为都是可以篡改的,证人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应被采信。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人系绿源公司工作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且上诉人绿源公司在一审期间放弃了对公章的鉴定,可见其对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公章是否被上诉人高兴宾偷盖,系绿源公司内部公章管理问题,若涉及其他情形,绿源公司可依法控告,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高兴宾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绿源公司实际欠付高兴宾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对此高兴宾一审提交了《工程结算单》,上面载明了绿源公司欠付高兴宾工程款共计189180元,该工程结算单上有时任绿源公司经理车红范和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了绿源公司公章。绿源公司不认可该工程结算单,且二审庭后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结算单》上印章生成时间与新发现样本盖章时间做印章生成时间一致性鉴定以及对《工程结算单》手写内容做签字生成时间与载明时间做一致性司法鉴定。但绿源公司一审期间放弃了对工程结算单上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二审期间亦认可该公章真实性,另其不否认车红范和***的身份。故该工程结算单的效力应当予以确认,绿源公司上诉主张的公章如何加盖的问题,系其公章内部管理问题,其应当对加盖公章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涉及其他问题,绿源公司可向相关机关进行控告。故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结合双方之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房抵款的行为,抵款数额已超过双方最初施工协议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对此绿源公司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可见涉案工程存在增项情形,应当以最终结算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一审法院以最终的《工程结算单》为依据,确认绿源公司欠付高兴宾工程款1891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绿源公司两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3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权
审 判 员  卢 伟
审 判 员  李兴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铮
书 记 员  翟 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