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29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35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965567(2-1)。
法定代表人:刘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528754。
法定代表人:徐弓萼,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29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如下保全措施:1、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2×××08内存款3310000元,实际冻结12217.03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2、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67内存款331000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4日。3、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账户03×××74内存款3310000元,实际冻结2269.65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4、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官港森林公园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港单国用(2017)221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31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 勋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薛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