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执终2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代理人:董爱爱,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馨忆,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绿源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7645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14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岐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