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商初字第01115号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60元,减半收取9830元,由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