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营区分公司、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2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营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滨溪东路36号16-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RA5TJ5Q。
负责人:董振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锋,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507号润扬新城3号楼1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86053731E。
负责人:王新渠。
被申请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史小桥中心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56424030M。
法定代表人:刘习,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秋根,男,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营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鲁0502财保6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秋根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秋根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解除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