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执恢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312国道以北哈密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袁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史小桥中心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322号(新城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卜令奎,该单位局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4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40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6,339,955.69元,执行费59,100元。
因申请执行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主体有误,现申请执行人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德  云
审 判 员     和文峰
审 判 员     胥一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磊
书 记 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