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贾汪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徐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840号
申请人: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
法定代表人:曹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村村民委员会(原名称徐州市***耿集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张新文,该村委会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苏0305民初1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村村民委员会给付人民币363168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87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
4.本院向徐州市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的执结,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305执8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