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21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祥,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龙乡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曹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原告***与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祥、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8000元及逾期损失(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将周庄新农村建设工程发包给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原告在该工程做电工工作,被告没有足额发放原告工资。2019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而被告催要工资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劳务关系,***起诉主体错误。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雇佣原告***在丰县新农村建设工程中从事水电工工作,工作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8000元未付。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电工***7-9月份工资8000元(捌仟元)10月31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劳务提供者依法享有获得约定劳务报酬的权利。涉案劳务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8000元未付,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劳动报酬8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以下欠劳动报酬8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8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丰
人民陪审员  孙素贞
人民陪审员  张红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琬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