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4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审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申阳大道南侧荟苑新区1#楼。
法定代表人:曹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建,原审被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3元,减半收取225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汪佩建
审 判 员 汤孙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 耀
书 记 员 倪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