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918号
原告:***,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王氏,女,192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李敏,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第三人: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中阳大道南侧荟苑新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砚军,经理。
第三人:张洪伟,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李王氏、李敏与被告***,第三人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洪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李王氏、李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王氏、李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