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坤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389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坤,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南侧荟苑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黄河风景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申请人周锋诉被申请人**坤、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州市黄河风景管理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苏0303诉前调34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坤、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州市黄河风景管理处银行存款650000元。现保全期限已过,申请人周锋向本院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周锋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坤、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州市黄河风景管理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申请人周锋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