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洲园林有限公司

天津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与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29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惠风路。
法定代表人:程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与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