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1678号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孟可,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歌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敏。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沛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2021年4月6日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9元,减半收取为5015元,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孙开增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