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9520号
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康路西侧,徐沛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祖庆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0元,减半收取计5325元,保全费3945元,合计9270元,由原告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