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5日因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该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02执1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盛如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