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沛县中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财保50号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拉萨市城关区。 被申请人:沛县中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1号楼3楼310室。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沛县中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沛县***园30号楼101、102、103、104、105、106号商铺、31号楼103、106、107、109号商铺、27号楼101、103、104、106、107号商铺、28号楼101、102、103、105、106、107号商铺及35号楼,保全价值43962598.17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保全作担保。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19年5月起,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沛县中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建、消防等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申请人施工被申请人开发的沛县***园工程。现工程已竣工验收,业主已陆续上房,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现欠申请人工程款近5000万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沛县中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沛县***园30号楼101、102、103、104、105、106号商铺、31号楼103、106、107、109号商铺、27号楼101、103、104、106、107号商铺、28号楼101、102、103、105、106、107号商铺及35号楼,保全价值43962598.1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沛县中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沛县***园30号楼101、102、103、104、105、106号商铺、31号楼103、106、107、109号商铺、27号楼101、103、104、106、107号商铺、28号楼101、102、103、105、106、107号商铺及35号楼,保全价值43962598.17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