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56号
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14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503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031.6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县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5031.6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