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2民初3863号
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住所地沛县福泰隆商业中心C区。
负责人:**。
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玉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