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2655号
原告: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孔维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存勇,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秀秀,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昆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邓允新,董事长。
原告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5月8日原告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3元,减半收取为2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77元,由原告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开增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