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77号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
负责人:余理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办公大楼。
负责人:冯建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孔维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徐州天利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