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苏0311执2436号 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1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10721.76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6087025.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87025.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910元,由原告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982元,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928元;鉴定费292886元,由被告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评估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但车辆下落不明;房产部门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已被本院查封,现已提交评估公司评估,现由于申请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未交纳鉴定费,法定期限内暂无法处置完毕;证券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立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孙 通 审判员  李玉宝
书记员  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