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4739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征途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津歧路壳牌加油站对面。
经营者:秦康,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琼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现代物流园区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谢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征途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征途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征途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征途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