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572号
申请人: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梅庄村。
法定代表人:鹿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
被申请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现代物流园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谢传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