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2477号
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梅庄村。
法定代表人:鹿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现代物流园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谢传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徐州协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小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