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270号 申请人: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名园4**1502室。 被申请人: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17层17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84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30,841元)作为担保。宝鸡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84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1674元,申请人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