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799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某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商丘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商丘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商丘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理结束,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