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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7945号 原告:江苏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第三人:王某,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第三人:***,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江苏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第三人王某需公告送达,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理结束,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