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金贵邦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3129-7,住所地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金贵邦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9468-2,住所地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金贵邦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徐商调初字第002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12执107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松
审 判 员  张 惠
审 判 员  吕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孙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