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神龙高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贵邦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金贵邦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神龙高铁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徐商调初字第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苏03执监17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22执1026号案件的执行【执行依据为:(2012)徐商调初字第0020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林
审 判 员 苗顺
审 判 员 夏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彬
书 记 员 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