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沛丰铝业有限公司与徐州神龙高铁新材料有限公司、徐州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金贵邦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沛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孙丰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神龙高铁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8710-5,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3129-7,住所地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汇合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徐州****米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9468-2,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沛丰铝业有限公司与徐州神龙高铁新材料有限公司、***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米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徐商初字第015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12执107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张 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孙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