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破申7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四堡村汇合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其申请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周提海
审 判 员 陈 琪
审 判 员 马 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博
书 记 员 解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