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349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汇合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