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徐州****米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9468-2,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3129-7,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徐州神龙高铁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8710-5,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米开发有限公司、***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神龙高铁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徐商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该案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传票日期到庭及时谈话处理案件纠纷。
2、2020年4月9日、8月3日、9月8日本院以本案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江苏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数个银行账户,但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本院予以冻结,账户冻结金额均为0元。冻结期限2020年4月10日-2021年4月9日。
2、2020年4月起,多次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徐州****米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在详细调取该处不动产信息后发现该公司名下不动产存在较多查封且存在抵押,本案于2020年6月9日对该不动产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发现被执行人***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信息并于2020年6月9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经核查发现该土地已经于2015年7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归其他案外人所有。
3、2020年4月起,向公安部门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发现被执行人徐州****米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苏C×××××号、苏C×××××号车二辆并于2020年9月11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因未的发现车辆线索,暂时无法处置。
4、2020年4月起,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4月起,多次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4月起,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
7、2020年4月起,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陆续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0年7月27日本院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厂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发现该厂区已经停产多年,破旧厂房由部分租户使用。
9、2020年7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顾云飞以拒不申报财产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决定。因疫情防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该措施暂未实施。
10、2020年9月18日本院通知申请人到庭,告知案件情况,经过执行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040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徐商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张 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孙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