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908号
原告: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9935677),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5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向阳,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凯,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华润置地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76691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华丰路6号A座3号楼C-110室,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置地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1元,由原告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