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5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水岸城春华园4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哲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