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6670号
原告: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区华苑产业区(南开区)华天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公路支路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北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