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訾岭、新沂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第三人某某、某某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被告訾岭、新沂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第三人**、高为翠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0019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訾岭。
委托代理人邱**,江苏谐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钟吾南路新沂市交通局院内。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瓦窑镇政通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第三人高为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訾岭、新沂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第三人**、高为翠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禚孝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