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81民初3238号
原告:***,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丽,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乡镇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马陵山镇马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葛宜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新沂市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姚海洋,该站站长。
被告: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东路光慈医院南。
法定代表人:袁大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林,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乡镇供水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沂市公路管理站、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丽、被告新沂市乡镇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公路管理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新沂市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626.4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3990元、拐杖费100元,共计42766.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日,天气晴好,上午九点左右,原告骑两轮电动车去赶棋盘集,骑车骑到新沂市通往大墩的高李便利超市门口拐弯处摔倒,当时路面有坑因自来水漏水导致结冰,原告被摔伤。原告喊马广林,马广林说你摔坏了。原告准备赶集回来喝喜酒,后来叫马广林代礼。原告的女婿开车把原告带到棋盘医院住院治疗,第一天拍片是骨折,第二天做手术。原告过完年,听人说自来水并给水利,就去找棋盘水利站,水利站说原告没报警叫原告找派出所摄像头,派出所说过期了,去高李村调摄像头也说过期了,原告多次去找也没有结果。后原告去找到收费的管理员,管理员说与他无关,原告交的票据上是新沂市棋盘镇自来水厂、新沂市自来水公司,新沂市公路管理站有监督管理义务,新沂市公里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对路面有养护管理职责,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
新沂市乡镇供水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单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单位不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
新沂市公路养护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陈述的路段,不是答辩人养护的公路,况且答辩人只承担道路养护责任,不承担管理责任。原告陈述的伤情系自来水漏水导致路面结冰,致其摔伤,责任主体是自来水管理人,而非答辩人。原告的伤情与答辩人无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江苏省新沂市公路管理站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系新沂市**村民。2019年1月1日上午八时许,***骑两轮电动车不慎摔倒,导致其左踝关节受伤。对于受伤的经过,***庭审中陈述:上午八点左右,原告骑两轮老年电动车从家去棋盘赶集,在东到城岗、西到骆马湖的东西乡村路上由西往东走,过桥即为东西路与南北路(从南涧到新沂)的交叉十字路口,在十字路口处有两米长、五十公分宽的水汪,水汪有十多公分深。因为车轧的原因,结冰面积较大,摔倒的地方已经过了水汪,车后轮离水汪有两米多,拐弯时摔倒在南北大路上。摔倒的地方无其他杂物。***受伤后于12时许在棋盘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其伤情主要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其入院记录载明,***因外伤致左踝关节肿胀伴活动受限三小时,于三小时前骑电动车时不慎摔倒,左踝关节着地受伤,当即感左踝部疼痛、肿胀伴活动受限。***在棋盘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并在新沂市马站骨科医院花费医疗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称其骑电动车时摔倒受伤,对于受伤的过程,仅有其本人陈述,虽有证人滕某,4到庭作证,但其并未陈述摔倒的具体过程。对于受伤的原因,其陈述系因自来水漏水,结冰所致,其受伤是因为被告原因引起的,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本人陈述,***摔倒的地方在南北大路上,并未在水汪处,且其车后轮距离水汪有两米远,未有其他杂物,故***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受伤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姜泽雪
人民陪审员 王兆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高玉洁
书 记 员 卢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