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4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汶杰,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石祥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成,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该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永,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建业路东三巷6巷。
法定代表人:郑运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良,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士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普,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存勇,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玮,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新沂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德水
审判员 汪佩建
审判员 孟文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