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1民初246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与***、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的用于担保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室房产[不动产权证:苏(××)新沂市不动产权第××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