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7951号
申请人: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沂市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宿新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房玉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沂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后滩村249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房玉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沂市金华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杨莉,该公司董事长。
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新沂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市金华农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沂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被申请人新沂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新沂市金华农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共计362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市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广场2#楼、21#楼、22#楼共计55套办公用房、18#楼、19#楼、21#楼、22#楼、38#楼共计23套商服用房、34#楼8套住宅用房、***广场别克4S店房屋一处、***广场奥迪4S店预留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共计743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被申请人新沂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新沂市金华农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共计36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新沂市新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广场2#楼0-301、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10、0-401、0-402、0-403、0-404、0-405、0-406、0-501、0-502、0-503、0-504、0-505、0-506、0-508、0-510、0-601、0-602、0-603、0-604、0-605、0-606、0-607、0-608、0-609、0-610号、21#楼0-301、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0-310、0-311、0-312、0-313、0-314、0-315号、22#楼0-308、0-309、0-310、0-311、0-312、0-313、0-314、0-315号共计55套办公用房、18#楼0-116号、19#楼0-119、0-121、0-122、0-123、1-120号、21#楼0-105、0-119号、22#楼0-103、0-104、0-105、0-107、0-108、0-109、0-110、0-111、0-114、0-115、0-116、0-118、0-119号、38#楼0-101、0-102号共计23套商服用房、34#楼1-601、1-602、2-601、2-602、3-601、3-602、4-601、4-602室共计8套住宅用房、****广场别克4S店房屋一处、*****广场奥迪4S店预留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共计7438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