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绿洲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季泳与邳州市绿洲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91民初1270号
原告:季泳。
被告:邳州市绿洲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尹磊。
被告:***。
原告季泳与被告邳州市绿洲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季泳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季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季泳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季泳负担。
审判员喻得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