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绿洲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与邳州市绿洲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2649号之一 原告:***。 被告:邳州市绿洲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邳州市绿洲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邳州市绿洲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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