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初95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环路东1号。
诉讼代表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裁定受理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开庭前,本院已于2020年10月9日裁定批准《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