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1月29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广培,任经理。
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
机构代码17317778-7
**申请执行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01月0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于2020年01月06日、2020年04月08日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发现并已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共计606845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国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