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8680号
原告: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吴维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银川万达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丽波
审判员 张国华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