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9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经开区金凤工业集中区双渠口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勤,董事长。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庆辉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9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经开区金凤工业集中区双渠口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勤,董事长。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