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953号之一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经开区金凤工业集中区双渠口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勤。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标的额为500000元。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标的额为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雪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2953号之一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经开区金凤工业集中区双渠口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勤。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标的额为500000元。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建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及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标的额为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