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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北助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1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助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66号鸿基大厦A座8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区汾河道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助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助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